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6、当导游证累计满10分或一次性扣10分时,检查员应现场扣留导游证,在3日内将《导游人员违规通知单》第二联和导游证寄给发证机关,被处罚的导游人员须凭《导游人员违规通知单》第三联带完此团后,到其发证机关接受处罚。
7、社会导游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四、广州市旅游局对广州市的社会导游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社会导游必须参加年审。年审以考评为主,主要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1、社会导游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2、社会导游必须参加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举办的年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3、社会导游无故不参加年审培训和年度审核,由广州市旅游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省旅游局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五、对社会导游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应予处罚的,追究其经济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1、社会导游未经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广州市旅游局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省旅游局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2、社会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广州市旅游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旅游局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社会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的,由广州市旅游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处罚。
4、社会导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旅游局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建议省旅游局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2)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3)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5、社会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广州市旅游局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省旅游局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6、社会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广州市旅游局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省旅游局吊销导游证并予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对社会导游实行奖励制度,对在导游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或有立功表现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在专业中精益求精、刻苦学习、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下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