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导游服务质量奖惩制度
一、为了加强社会导游队伍的建设,提高社会导游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导游实行计分管理。广州市旅游局负责对广州市的社会导游计分管理和年审工作的具体执行。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协助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导游具体实施计分管理和年度审核等制度。具体计分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导游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具体如下:
1、社会导游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10分: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险和损失的
2、社会导游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8分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行项目的
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公司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3、社会导游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扣除6分: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行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3)因自身原因漏送或误接送旅游团的
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4、社会导游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
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5、社会导游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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