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特殊旅游项目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三)款规定“特殊旅游项目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旅游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上岗证书”的规定,结合本市各游乐园(场)实际,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从事特殊旅游项目操作的人员必须经市旅游、劳动行政部门“特殊旅游项目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培训”(以下简称“安全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广州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操作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操作证”)方能上岗操作。
第三条 安全操作培训和资格考核,分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具体内容由市旅游、劳动行政部门共同拟定。
第四条 承担特殊旅游项目安全操作培训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培训教学条件和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 安全操作培训考试在市劳动行政部门监督下,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由市旅游、劳动行政部门共同审核发证。
第六条 凡参加安全操作培训者,应由其聘用单位的名义统一报名;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操作证书”由单位统一登记存档,以备检查。
第七条 特殊旅游项目岗位操作人员上岗服务时,应将安全操作证(卡)挂放在操作岗位显眼处,以便监督。
第八条 “安全操作证”持有人员变动工作岗位或脱离特殊旅游项目操作岗位两年以上重新上岗时,须参加相应安全操作培训,方可上岗。
第九条 “安全操作证”持有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原单位有义务为其向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安全操作证”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持证人员在岗两年来工作表现良好,没有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由用人单位同意审核加具意见,经发证机关审验合格,在其“安全操作证”上盖章确认,方可继续从事特殊旅游项目操作工作。对年审不合格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允许其在参加安全操作培训后,再进行一次年审。
第十一条 “安全操作证”持有人员因违章操作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安全操作证”。
第十二条 对招用无安全操作证人员的单位,根据《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对企业按每发现一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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