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2002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刹住旅游从业人员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游客购物等不良风气,规范旅游接待单位的经营管理,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秩序,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旅游市场治理,加强对旅游景点(区)、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等单位以及导游队伍的管理,保证我市旅游业的快速持续发展,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是由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颁发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标志,可为旅游团队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等服务的单位。 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标志牌。 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标志牌应置于该旅游企业的明显位置。 三、申请成为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的旅游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2、有充足的服务人员,能熟练提供普通话为旅游团队服务,能为外国旅游团队提供外语服务; 3、有一年以上接待旅游团队经验的旅游企业; 4、 服务人员20人以上的旅游企业应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5、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的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法规和标准。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旅游企业,可申请成为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 五、申请成为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的企业,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备案: 1、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明; 3、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申请表(一式三份)。 六、受理申请成为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旅游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标志的决定。 七、旅行社接待旅游者在本市进行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等活动时,应将旅游者安排在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 八、旅行社的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索要、收取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的回扣。 九、旅行社可以与旅游定点推荐单位签定协议,明确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该接待单位消费时应取得的佣金数额。 十、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给予旅行社的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游客在该接待单位实际消费额的10%。 十一、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应如实告知旅行社该社安排旅游者在该单位的消费的实际总额,并于7日内将有关款项结清。 十二、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给予旅行社的佣金、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通过导游活动取得佣金的过程必须纳入税务和企业财务管理渠道,按照税务和财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直至取消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资格的处分: 1、违反旅游、物价、卫生、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的; 2、在接待游客过程中出现内容不健康、格调低下、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 3、服务质量低劣、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和接待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克扣旅行社佣金或者给予旅行社佣金超过规定比例的; 5、卫生状况差,不符合食品卫生有关管理规定的,造成事物中毒的; 6、发生重大治安、消防事故的; 7、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十四、旅游团接待推荐单位未将通过接待活动给予旅行社的佣金纳入税务和企业财务管理渠道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税务、审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五、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广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