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旅游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办事效率,防止推诿责任的现象,依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旅游局机关申办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来信来访,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经办职能部门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本机关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经办职能部门或经办人承办议案、提案和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来信来访,有时限要求的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
对来访人提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能当即解答的应当面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首问首办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没有时限要求的,办公室应在收文之日起2天内指定职能部门办理,承办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局分管领导和议案、提案提出者说明情况。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
(二)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原则上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延长。对信访申诉件,在交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延长。
第五条 对于办理紧急公文,承办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发文机关要求或领导批办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原承办者应在两天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或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者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前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未要求办理时限的,原则上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和寄发。
第六条 本机关行政核准、审核、备案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工作日,并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一、广州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广州市旅游局接到旅游景区(点)正式参加质量等级评定申请报告后,一个月内派出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检查员前往初评,对第一次初评未能通过的旅游景区(点),提供整改意见,待旅游区(点)完成整改并提出初评申请后,于一个月内再派出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检查员进行第二次初评。初评合格后向广东省旅游局推荐,由广东省旅游局按照其职权予以审批、公布或向国家旅游局推荐。
二、旅行社审批业务
(一)受理申请导游的企业和旅游咨询企业的审批事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情况比较复杂,程序比较烦琐的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15个工作日办结。
(二)受理申请旅行社的审批事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后,将有关资料上报省旅游局,取得经省旅游局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三)受理申请外国企业在广州市设立旅游常驻代表办事机构的审批事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拟批准或拟不批准的答复,并将符合条件的连同有关资料上报省旅游局转报国家旅游局。取得国家和省旅游局的批准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四)受理申请开办"广州一日游"的审批事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并通知申请人。
(五)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分社的审批事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拟批准或拟不批准的答复,并将符合条件的连同有关资料上报省旅游局。取得省旅游局的批准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分社的审批事项,应当在收到书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并通知申请人。
(六)受理申请办理导游ic卡的审批事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拟批准或拟不批准的答复,并将符合条件的连同有关资料上报省旅游局。经省旅游局进行复核并在网上点击确认后,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导游ic卡,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七)受理申请办理出国游领队证和经理资格证的事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批准或不批复的答复,并将符合条件的连同有关资料上报省旅游局。取得省旅游局核发的领队证和经理资格证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八)受理各出国游组团社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预盖章的审批事项,应当日受理,做到即到即办。
三、星级饭店评定业务
广州市旅游局接到饭店正式星级评定申请报告后,一个月内根据申报资料上门核查,核查后一个月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前往评定;对第一次星级评定未予通过的饭店,加强指导,提出整改要求,待饭店完成整改提出申请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再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进行第二次饭店星级评定。
四、办理经理资格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业务
首办责任人接到企业需要办理经理资格认证考试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业务,旅游企业和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的,当天办理。经办人出差的由本部门其他同志接收,并在5天内办理。对资格证书的发放,在接到省旅游局通知并取得了证书后的5天内通知旅游企事业单位领取资格证书。
五、受理质量投诉业务
市民来信来函投诉服务质量问题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受理意见。
第七条 服务对象对行政核准、审核、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机关督查工作小组投诉。督查工作小组接到当事人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经办人或经办部门。如果不属于本机关或本部门处理的投诉,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部门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经办人没有充分理由而拖延办理所受理事项,情节一般的,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本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 |